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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年度验收在项目县(市、区)完成本年度任务后进行,一般先由项目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相应人员参加逐户现场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总体验收是指专项建设规划期(2009 - 2012年)全部任务完成后,由省粮食局组织对规划期专项建设总体实施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的情况检查验收,并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和总体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粮仓,将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项目建设县(市、区)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的,不得通过年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每年7月底前,项目建设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全省各地需求,向国家粮食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专项建设实施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新型储粮装具购置补贴协议书

  2、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统一标识(略)

  附件1:
  协议编号:______

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新型储粮装具
购置补贴协议书

  甲方:
  ______省 ______县(市)粮食局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购置者姓名):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内容:
  为保证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好农户储粮新型粮仓的购置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如下新型粮仓:    单位: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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