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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申报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申报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豫司文〔2010〕3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将于4月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上将隆重表彰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司办通[2010]1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全国将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300个,模范人民调解员1000名。司法部分配我省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7个,模范人民调解员52名,结合各地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省厅进行了名额分配(见附件1)。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中产生。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中产生,可以是专职人民调解员,也可以是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表彰条件

  (一)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1、调解组织健全。达到“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各项工作制度公开、明示。

  2、调解员队伍健全。能够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会做群众工作,队伍结构合理。

  3、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防激化效果显著,本辖区连续三年实现“四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

  4、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方面措施得当、成效突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得以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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