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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沪银监发[2010]60号)

  二是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确保预案全面、科学、有效、可操作,应在案发第一时间立即启动预案,争取主动,减少损失,防止出现负面新闻。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注意对舆情的监测和引导,每日实时监测各类媒体、网络,动用有效资源全力控制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负面舆情,必要时可求助总行或者监管部门,做好负面舆情的控制、引导工作。
  (五)严格案件处罚与责任追究
  各分行要制定严格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方责任及处理程序。
  一是案件责任追究原则。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案件责任追究政策。依据银监会对不同类型机构相关案件责任追究规定,凡发生案件的机构,按发案金额、实际损失,一、二类案件标准具体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 (银监办发[2009]17号)案件定性,依法追究案发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依法对涉案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各分支行发生的案件均要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内部作案、内外勾结作案及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外部案件。建立案件当事人移交机制,各分行对涉嫌违法或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是案件责任追究标准。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负有分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情形与人员,以及业务管理和风险、合规、稽核、会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明确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标准和程序,落实案件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对自查发现自查发现的案件标准具体见《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发生一类案件的,首先要追究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上追两级”的要求,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凡情节严重、案件责任重大的,相应机构负责人要先行请辞,再视案件情况作处理,对发案率高、累计涉案金额大、资金损失多的,要对相应机构的负责人加重处理。对于发生二类案件,如果案件发生与银行违规经营、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可比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四是实行案件防控与审慎监管挂钩。将案件防控与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联动监管约束、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频次结合起来。凡1年涉案金额或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银行业机构在区分查清责任前提下,应按照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通知》的要求,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外分支机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依法取消相关高管人员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暂停或停止一定时期案发机构的机构、业务准入,加大当年的现场检查频次,降低当年监管评级;提请其上级机构调整对相关机构、责任人的经营授权及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一定比例的降薪、限酬等约束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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