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调整的统计调查项目,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进行审定,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
三、审批原则
1.统计单位、统计分类、计量单位、统计口径、数据格式、信息分类代码、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限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2.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统计法规规定和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3.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4.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5.各项统计调查指标设计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交叉、矛盾。
四、审批程序
依据《大连市统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大统发〔2008〕8号)和《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的几点注意事项》规定执行。
(一)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立项:拟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拟实施前提出立项计划,并填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增)》,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报告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立项时应附送设计方案(制度),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
2.初步审查: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应及时对立项申请和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报省局审批: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初步审查意见,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增)》和方案(制度)报省统计局审批。
4.印发:省统计局审批通过后,由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办理统一编号的文号和批准文号,立项单位方可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整上级制度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
调整上级制度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主要包括每年统计年报和定报制度的审批。
每年统计年报、定报制度的审批,应由有关报批单位填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调整)》,主要说明制度变动情况,包括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统计报表、统计指标等的调整情况。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批通过后,由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办理统一编号的文号和批准文号,立项单位方可印发统计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