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6、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提高部分体现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检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认真做好诊查、注射、输液、护理等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和调整价格方案的听证准备工作。

  7、制定支持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积极疏导中药价格矛盾,在价格政策上扶持临床常用但生产上日渐萎缩的中药传统制剂和我省企业生产的新品种、新制剂,支持中药现代化发展。完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8、建立医药价格监测制度。逐步在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加强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建立民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加强医药市场价格信息分析,根据监测情况,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引导患者就医用药。

  9、加强医药价格监管。深入开展医药价格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行为;进一步做好医药价格公示工作,推行价格公示到病区、到科室、到设备检查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高公示效果。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管,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加强医药价格服务。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政策培训,修订《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宣传国家医药价格政策;继续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进企业活动”,建立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联系制度,研究、协调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医药价格矛盾,及时反映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11、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对沿海地区生产企业生产上报的新药、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在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审批速度,鼓励沿海地区发展新医药产业;制定泰州“中国医药城”的医药价格扶持政策,积极清理收费,优化园区内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国医药城”的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