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各地要督促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通知》(苏建函城〔2009〕139号)文件要求,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清水库、出厂水工艺过程的嗅和味、pH、浊度、余氯、高锰酸盐指数等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全流程、高频次监测,做到及时发现水质异常,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落实和完善应急措施。各地要根据可能发生的各类供水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应急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急处理药剂的储备,备足备齐各类抢修物资,确保一旦发生影响供水安全的事故,能够立即启动。加快应急水源建设,对具备不同水系、有条件建设多水源的城市,必须在今年内建成应急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净水设施和输水管道,实现净水厂之间的原水互供;对受当地水源条件限制的不具备建设应急水源的城市,按满足居民和重要用水户生活用水量的需求,通过相邻城市的清水管网联通或开采深井水等方式,来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需要。
5、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密切与环保、水利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检测仪器要联网,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实时共享;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水质污染风险的排查,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建立水源地日常巡查机制,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检测频率,争取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告知、早处理。
6、严格供水安全值班和报告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供水安全值班和报告制度,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各级分管领导和供水企业领导要亲自带班,遇到突发供水安全事故,要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各级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公安、海事、水利、交通等部门和供水企业建立联动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做好供水安全的反恐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7、加快供水设施的改造步伐。各地要对照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对现有水处理工艺、设施处理能力和输配水管网进行评估,特别是苏中里下河地区、苏北地区以内河水为原水的城市,必须立即开展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处理能力建设,提高供水水质;积极开展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减少供水管网漏损和二次供水污染,增强供水的稳定性。同时,加强对城市供水重要设施的巡查,重点做好水源地、水厂、增压泵站、主要输水管线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巡查和保护工作,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强化安保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8、加快推进区域供水规划的实施。区域供水是解决乡镇和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根本出路,各地要按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结合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继续加快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以城带乡扩大镇村受益范围,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