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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方案》的通知

  七、对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县(区、被考核单位)扣缴生态补偿金
  省考核断面南水芦、洗马庄、宣家塔,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考核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没有超过考核标准,不扣缴生态补偿金;超过考核标准5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1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5mg/L以上10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5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10mg/L以上,按照(监测值/考核值×10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
  市考核断面大白登、王庄堡、赵家窑水库出口、小南头、高山、小站、五一桥、红卫桥,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考核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没有超过考核标准,不扣缴生态补偿金;超过考核标准5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5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5mg/L以上10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3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10mg/L以上,按照(监测值/考核值×6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同一个县(区、被考核单位)范围内,所有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按月累计扣缴。
  当考核断面所在河流入境(或上游)断面水质超过考核标准,按照下列公式对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进行折算,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考核。
  C折算 = C 实测  -
  C折算--考核断面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折算浓度
  C实测--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境标--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目标浓度(按照出境考核断面目标计算)
  Q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的实测流量
  Q实测--考核断面的实测流量
  考核断面断流时,本月不计考核。
  八、对水质断面改善的县(区、被考核单位)奖励生态补偿金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上缴省扣缴部分外,剩余的可以用于奖励断面水质明显改善、实现考核目标的县(区、被考核单位)。对所有考核断面按月累计奖励。奖励额度根据水质改善情况,每个断面20万元-100万元。
  (一)在河流入境或上一断面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的情况下,所考核断面的水质与考核目标相比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时,奖励20万元。
  (二)在河流入境或上一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较入境水质改善,实现水质考核目标的,奖励50万元;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的,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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