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胶膜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外资〔2010〕161号)
临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要求对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项目核准的请示》(临发改〔2010〕04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项目有关内容核准如下:
一、项目名称:建设年产8000万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项目。项目由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期2年。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40条(其中2条进口)EVA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线,年产EVA太阳能电池胶膜8000平方米。
三、项目总投资48868万元,由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投入。
四、项目选址在临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C区块(临安锦城街道金马村),征用土地9.1734公顷,建设厂房和配套用房118750平方米。
五、项目年用水3.37万吨,用电2059.8万千瓦时。企业应积极采取先进工艺技术节能降耗。
六、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07年修订)》第三类第(十四条)第13项: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进口精密螺杆挤出机2台,高精度自控模头2台,定型烘箱6台,表面缺陷监测仪2台等设备。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是: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临土资预〔2010〕003号);临安市建设局《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项目建设规划意见》(临建规审〔2010〕001号);临安市环保局《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的函》(临环保〔2010〕49号)。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