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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方案的通知


  1. 听取情况汇报;

  2. 查阅相关资料,收集相关数据,包括:自查总结及自查评分表,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完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指标细则》归纳的工作类型归类汇编);

  3. 实地查看部分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及其他有关单位、场所;

  4. 汇总情况及交换意见。

  (四)考评小组收集其他评估资料。

  1. 市委、市政府通报;

  2. 市纪委、市监察局查处的违法行为通报;

  3.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结果及其执行情况;

  4. 考评小组成员单位日常掌握的被考评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五)考评小组成员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形成评议结果。

  五、社会评价方式。社会评价由市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应用或参考其他部门、组织的社会评价结果。

  六、社会评价程序

  (一)制作社会评价表报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社会评价表应包括社会评价内容及分值、评价时段(上年度12月1日-本年度11月30日)、被评价的区县名称、反馈信息的截止期限、反馈信息的途径和方式等内容。

  社会评价内容包括《评估指标细则》的六大内容。

  (二)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告社会评价表,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发放社会评价表。

  (三)社会评价工作机构收集、汇总并按区县分类反馈的信息(社会评价表)。

  (四)社会评价工作机构评分。评分按下列办法进行:

  1. 随机抽取100份反馈的信息,在100份信息中,机关20份、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共40份、个人40份。

  2. 按100份信息的平均分乘以25%为社会评价分值。

  七、评估结果的确定办法

  (一)按市政府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计算评估分值;

  (二)按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6至89分为良好、60至75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确定评估结果。

  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评估结果降低1-2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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