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灾后恢复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单位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推荐的人选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统一在《泸州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被推荐人选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五、组织领导
根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的通知》(泸市府函〔2010〕59号)精神,泸州市评选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