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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规划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四川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泸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控规调整原则

  第三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四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规划区域核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五条控规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控规调整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

  (一)非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总规和控规中明确的强制性配套设施项目和用地原则上不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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