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技术性调整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调规论证方案。
1. 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要求详细列出和说明局部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2. 调规论证方案,包括位置图、调整前后的控规图纸(具体图纸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定)和简单说明。
(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市规划建设局审查。
(四)市规划建设局审批并交相关部门完成备案。
(五)需要单独出图的由申请单位按调规出图,报相关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非技术性调整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调规论证方案。
1. 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要求详细列出和说明局部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2. 控规局部调整的专题论证报告。控规调整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具体论证内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定。主要包括:
(1)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解决方案等。
(2)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3)城市环境影响论证,按环评要求的内容。
(4)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如调整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5)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有哪些影响、怎么解决等。
3. 调整前后的控规图纸资料和说明书。
(1)说明书:包括调整位置、调整原因及有关依据、具体调整方案及内容论证、调整后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各地块控制指标调整前后一览表、调整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2)图纸资料,含位置图、与调整内容相邻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视情况)、调整前后控规图(具体图纸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定)、各种论证分析图(视情况)等。
(二)市规划建设局初审。
(三)提交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四)公示与修改完善。
(五)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六)市政府批复。
(七)需要单独出图的由申请单位调规出图,分发各相关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