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财社〔2010〕28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及中央《
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中央《
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医政发20097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原则
(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建立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三)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