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宽补偿渠道,健全监管体制。除财政补助外,要通过医保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进行补偿,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强化对政府卫生投入、医疗保障基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五)实行以奖代补,促进改革创新。建立工作奖惩制度,通过以奖代补资金,促进各地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 补偿范围
第三条 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第四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偿。(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经考核后补偿;(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等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后,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确因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财政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统筹安排,合理补偿。
第六条 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医在核定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予以补助。
三 补偿方法
第七条 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八条 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经费补助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