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落实地方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制,在对各地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制度制定,工作开展进度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专项补助,统筹用于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以奖代补办法由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政府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运行、财务管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适时公开考评结果,赋予群众更多的参与权和选择权,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分配资金。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或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及时核定其收支和补偿额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协调督促医保(含新农合)按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划拨医保(含新农合)基金应负担的各项支出,要会同卫生、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乡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及时足额拨付医保报销资金的同时,要尽快落实门诊统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及用药行为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内部考核、激励、分配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