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城管团〔2010〕4号)
局属各单位团组织: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城管系统单位行业广,从业途径也呈现多种形式,因此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团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接受管理和监督,从而发挥积极作用,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新课题。为进一步探索和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共青团中央关于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团组织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加以改进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局团委。
2010年3月22日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团员原所在团组织和外出所在团组织都负有管理流动团员的责任。本着有利于团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团组织有效管理,有利于团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使团员在本局工作期间能正常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的教育与监督,得到团组织的关心和帮助,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局属单位流动团员的管理。本办法所指流动团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用工合同后,被派遣到局属单位从事工作,并已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团员。
三、职责
(一)有关单位团组织应对符合要求的流动团员进行登记造册,并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流动团员档案,办理团员证。
(二)流动团员在所在单位团组织进行团员的年度注册、年终评议及团费收缴。
四、流动团员的权利
(一)流动团员有参加所在单位团组织活动和受到上级团组织表彰的权力,在所在基层团组织内享有团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流动团员凭团员证在所在单位团组织过组织生活和参加团组织的活动。
五、流动团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