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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的通知
(甘质监监〔2010〕59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质检机构:
  近年来,质检机构因检验工作程序不规范导致受检单位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时有发生,去年发生的“农夫山泉”事件给政府有关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工作被动。为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工作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现就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依据选择。相应产品标准、检验细则中已有抽样规定的,抽样基数必须达到产品标准、检验细则的要求,否则不予抽样;如相关产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GB/T2828、GB/T2829等抽样通用标准。
  (二)抽样人员要求。一是抽样人员必须熟悉抽样标准、抽样方法、抽样部位、抽样数量等抽样规定,并持有省局的抽样员证,抽样时应有二名以上抽样人员参加;二是监督检验实行抽样与检验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取样品的检验工作;三是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并严格遵守抽样人员守则及抽样规定;四是抽样人员抽样时,应主动出示抽样员证、监督检验计划、抽样员守则和受检企业须知,向企业介绍监督检验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定期检验还应出示收费批文及收费标准。
  (三)样品数量和密封。抽样数量应符合抽样依据中的相关规定,并经受检企业签字认可。样品的密封应符合规定要求。
  二、检验工作
  (一)样品接收。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由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对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二)检验依据。一是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的,必须采用强制性标准检验(企业执行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除外);二是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应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质监部门备案)或企业明示。
  (三)检验细则的制定。国家已制定检验细则的执行国家相关检验细则,省级质检机构在实施省级检验计划时,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国统一文书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46号)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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