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验过程及结果。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及检验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原始记录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随意更改检验结论,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检验报告;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授权有效期出具检测结果或报告。检验结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表格方式表达。必须完全按标准和规定的检验项目名称和要求内容填写,不能用俗称,也不能缩减和增加检验依据要求内容或不规范填写检验要求;对一些不用数字而用文字表达检验结果的,检验结果的描述必须与检验依据的要求相对应,且明确标出该项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验报告的出具。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有信息必须清晰准确,严禁误导检验报告所涉及的任何一方。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通知》(甘质监监〔2009〕56号)中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要明确检验样品获取的方式(如抽样、送样)、送样检验产品的生产者确认情况(如已确认、未确认、标称)及关于免责、限定条件等信息。出具检验报告,必须执行检验、审核、批准三级审批程序,否则报告不能发出。
(六)建立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核制度。质检机构对不合格产品,在检验结果上报检验计划下达部门前,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结论的判定等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现象,应对该产品进行复核检验,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复核结束后,检验机构需填写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核表(见附件1),由复核人及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检验结果一同上报检验计划下达部门。
三、检验报告的送达和异议的处理
(一)检验报告送达。严格执行《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如受检单位为流通领域的,其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也要送达。特别是对不合格产品,必须采用传真及其他方式先向受检单位及生产企业告知检验结果,随后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检验机构还须建立检验报告送达登记台账(见附件2),详细记录检验报告编号、受检单位、生产企业、检验报告送达等情况。
(二)异议处理。承检机构应及时向受检单位与生产企业告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申诉的权力。企业提出的复检申请,省、市(州)质监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批准复检的,留样经原抽样人员及企业确认后送指定的承检机构复检,承检机构应当在十日之内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并及时报送检验计划下达部门。
四、质量信息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