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2010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的养犬行为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上海世博村区域内禁止养犬。
二、禁止携带犬进入下列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
(一)上海世博会园区;
(二)人民广场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外滩风景区、徐家汇广场地区、五角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新天地地区等区域;
(三)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商场、轨道交通车站、候车(船)室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前款第(二)项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携带犬外出,应当束以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带犬外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五、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七、鼓励市民向公安、动物防疫、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八、对下列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动物防疫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