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烟花爆竹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上海世博会园区;
(二)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五)重要军事设施;
(六)输变电设施;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八)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因上海世博会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路段: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二)禁放区域: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以及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
前款第(二)项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禁止在宾馆、酒店、饭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