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取得的合理回报再投入到民办高校,须通过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货币资金,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转入或存入民办高校的基本账户。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建筑物、运输工具、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应当按账面价格计算。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出让取得的,应当按账面价格计算;属于划拨取得的,应当无偿过户至学校,举办者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举办者将取得的合理回报再投入的,以实际投入金额记账。
民办高校的对外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收入、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各种政府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投入。
第七条 民办高校接受国家支持投入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资助。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国家支持投入的资产与捐赠的资产,在过户到民办高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八条 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时,对其举办者用于民办高校但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和对外借款,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由举办者自行筹资清偿的,计入举办者的投入。
(二)由学校收入清偿的,不计入举办者的投入,资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为鼓励民办高校积极稳妥完成资产过户,对民办高校资产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契税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享受免收交易手续费优惠。
第十条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计入民办高校的实收开办资金,并分类登记管理。
民办高校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列入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进行管理。
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列入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