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资产的增值部分,按照核准后的章程规定,提取的发展基金纳入限定性净资产管理;其余纳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管理,并分别登记、建账。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每年年末对当年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经董事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市教委报送年度收支预算情况、资产统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情况和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民办高校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为改善办学条件新建校舍和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须以民办高校名义进行立项和权属登记。
已经以其他名义立项的在建校舍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由民办高校直接进行权属登记。
因新建校舍和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形成的权益,由民办高校享有。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终止后,其资产在清算结束后有剩余的,应当按照财产的不同性质分别予以处理:
(一)国家对民办高校的投入形成的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二)民办高校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三)其他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市教委应当依法对各民办高校资金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予以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监控机制。
第十五条 市教委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高校进行年度检查,指导和督促民办高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形成办学特色。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市教委可以根据本市民办高校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民办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市教委应当将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评估和年检结论、所获荣誉和奖励的情况,以及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