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对重点企业投资新上项目,给予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上的直接支持。对重点企业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贷款贴息补助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11.支持企业联合重组。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本市其他企业的,被兼并企业的厂房、土地等不动产在不改变使用功能和性质的前提下,依法过户变更给重点企业,除工本费外市级有权减免的规费一律免交。鼓励重点企业以技术、产品和品牌为纽带,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合作,在品牌共享授权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质量检验等方面,工商、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帮助做好协调服务和备案认可工作。对本市重点企业跨地区兼并外地企业,政府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全力支持和帮助。对重点企业与市外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组建战略联盟的,合资合作后新增投资、新上项目、扩大产能且纳税地在本市内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优化政府部门服务
12.设立“行政直通车”。实行市领导和责任单位挂包重点企业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市效能办、市经贸委负责定期收集整理重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受理和解决问题落实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督办。
13.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收费。对重点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收取的全部免收;属国家、省里收取的,有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尽可能减免。非政府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服务价格。行政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年检、年审、评估、论证、咨询等活动,费用由组织或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严禁借会议、培训、订阅报刊杂志等名义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罚款,有整改时限要求的,在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确应对企业实施经济处罚的,应报市监察局备案,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罚没款由企业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14.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市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市内宣传媒体,对重点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取得的成绩、科研成果,以及企业厂长(经理)的先进事迹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提高企业知名度。对重点企业及产品宣传广告费用按最低限收取。对依法纳税、社会贡献较大的重点企业厂长(经理),市政府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积极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升企业家社会、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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