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1.2009年12月-2010年1月,开展动态更新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2.2010年2月10日前,各县(区)将本辖区的重点调查名录上报市污普办,市污普办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配发重点调查表。
3.2010年2月25日前,各县(区)向重点调查对象发表,组织开展调查表填报等工作。
4.2010年3月5日前,各县(区)向重点调查对象收回调查表,完成非重点调查对象污染物排放量等测算。
5.2010年3月15日前,各县(区)进行数据审核和汇总,完成第一次数据上报,上报市污普办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6.2010年4月5日前,市污普办组织各县(区)进行数据审核和汇总,各县(区)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上报市污普办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市污普办将汇总表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7.2010年4月20日前,市污普办将技术报告、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
(二)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1年(待定)。
七、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各县(区)要对自治区下发的重点调查名单进行核定,核定后的意见盖章后返回市普查办备案,市普查办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重点调查表要发放到户,所有表都要填实、填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下来并及时解决。
建立质量控制责任制,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调查结果负责。市普查办将对各县(区)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对问题严重的县(区)进行通报。
严格落实现场核查和抽查的规定。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动态更新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市普查办对县(区)上报调查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列出问题清单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调查对象的30%。对各县(区)上报中有问题的单位要100%进行现场核查。
八、调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