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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煤矿。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或资源整合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

  3、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

  4、列入资源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5、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含6万吨)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以及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煤矿;

  6、限期关闭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煤矿。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煤矿。

  1、没有通过技改验收并重新取得相关证照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至今未按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3万吨以下边技改边生产的以及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3、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或未实施先抽后采以及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和正规开采,或瓦斯抽放系统未经省联合验收合格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水平、采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的煤矿;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煤矿;

  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阻燃电缆、馈电开关、非阻燃风筒等淘汰设备的煤矿;

  6、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

  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日前)。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省动员大会,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省煤炭工业局、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煤监局、省工商局等7部门在湖南日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的公告》。有关市州、县市区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各级政府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3日-3月31日)。各产煤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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