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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区域内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对第二条第二款所列6类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此项工作在3月3日前完成。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辖区内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名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3、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仍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名单、资源整合煤矿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5、省煤业集团提出其矿区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严重威胁其安全生产的煤矿名单,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各级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公示保留煤矿的名称、井筒数量及其用途,在矿井井口悬挂公示牌板,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4月1日-6月30日)。

  1、对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煤矿和不予利用的井筒,有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4月1日前,按照“六条标准”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并将名单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应予关闭的煤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同时抄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6月30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关闭的煤矿要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3、对停产整顿的煤矿,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和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经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

  4、6月30日前,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由煤矿企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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