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2009年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采伐林木的批复
(甘林资函字〔2009〕215号)
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
你局《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占用2009年人工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天然林的请示》(甘陇林发〔2008〕120号)收悉。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3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采伐天然林的批复》(林资发〔2009〕153号)和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甘林资字〔2009〕12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李子、麦积、百花、麻沿、左家、张家、洮坪等7个林场2009年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抚育采伐人工林蓄积量4214立方米,出材量2627立方米,可利用剩余物801立方米。所需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列入你局2009年度人工林商品材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同意你局李子、党川、观音、百花、龙门、东岔、立远、左家、张家等9个林场和林科所2009年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占用你局2009年人工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抚育采伐天然林40839立方米,出材量21951立方米,可利用剩余物9474立方米。
二、你局2009年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林木采伐,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验示范点的批复》(林资发〔2005〕109号)、《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验示范点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2009年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作业设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天然林采伐限额全部用于本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幼中龄天然林抚育间伐。
三、根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厅核发,由你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七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