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地块中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的面积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持以下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申请: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
(三)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四)项目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区,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会纪要;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的说明,以及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八)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区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
(九)居民点以外的其它农村建设用地要附县(市、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权属证明;
(十)项目区拆旧地块遥感影像资料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省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
第三章 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最低控制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