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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根据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省国土资源厅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开展挂钩试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以行政区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实行分别进行统计与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从整体审批实施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县(市、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四章 挂钩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别评定,并登记造册。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供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挂钩试点县(市、区)在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建新安置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和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给予妥善补偿和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九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工作实行动态监管,按季度将试点进展情况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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