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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10〕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3月29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就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通过综合改革,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医疗需求。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突出重点,综合改革。围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编制、人事、服务、补偿、绩效等体制机制的配套改革,转变服务方式,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试点先行,创新机制。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开。鼓励各市州及县市区探索改革路径,创新改革体制机制。
  --多方参与,共同推进。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加大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发挥市场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业务、药品、器械等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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