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六条 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第七条 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八条 我省增补非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保障基本、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充分考虑我省疾病谱、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第九条 增补的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第十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我省目录增补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基本药物专家库,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定。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我省目录遴选增补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我省目录遴选增补工作方案,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