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采购、配送相关配套政策;
3、督导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
4、监督指导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督导生产和配送企业保证基本药物的临床供应;
6、加强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商务厅负责,委员会各组成部门配合)
7、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8、研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生的影响,制定调整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负责)
9、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选择配送企业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省监察厅负责)
四、规范全省基本药物价格。
1、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
2、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
3、加强对各地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管。
(省物价局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配合)
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1、制定《陕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
2、监督检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需配备和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指导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
3、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
4、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用药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省卫生厅负责)
六、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七、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
1、制定《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多渠道补偿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