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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0〕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工业集中集约化水平,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杜绝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镇工业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擅自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含我市与周边市州合办工业园区)调迁,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精神,严禁工业园区外擅自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快工业园区外落后产能淘汰步伐,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提档升级;引导工业园区外现有工业企业按规划有序调迁进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制定5年调迁规划和实施方案,全面提升我市工业集中集约发展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锁定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基数,严禁在工业园区外违规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
  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成府发〔2009〕25号文规定和我市工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锁定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户数,严格把好注册登记、项目核准、排污许可、规划审批、安全生产许可及供地、供能关,严格禁止在工业园区外违规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含个体工商户)。
  2.对成府发〔2009〕25号文允许在工业园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在办理完各项手续后方可动工。对违反规定者,由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对违反成府发〔2009〕25号文规定擅自新建的其他工业企业和新上的其他工业项目,由所在区(市)县负责组织清理,市能源办负责通知供电、供气单位依法停电、停气,工商、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依法注销或变更其已办理的各种证照,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其违规用地,并施以相应处罚。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规定期限完成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1.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部署,由市经委牵头制定全市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每年由市上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区(市)县和市政府相关部门。
  2.对纳入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工业企业,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淘汰政策。对纳入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工业园区外企业,原则上不给予补贴;若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只能给予淘汰落后产能设备评估价值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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