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动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入园,推进我市工业企业集中集约发展。
1.制定调迁规划。在对工业园区外现有工业企业进行甄别分类的基础上,按照我市工业布局规划和“一区一主业”发展要求,由市经委牵头制定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有序调迁入园集中发展的5年规划。
2.细化实施方案。市经委要按照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5年调迁规划,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调迁计划,并下达到各区(市)县。各区(市)县要根据市上下达的年度调迁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本地调迁工作顺利推进。
3.落实支持政策。
(1)土地政策。调迁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后,由所在区(市)县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原址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调迁企业原址用地合法且符合规划的可用于城市建设,经市国土局、市经委确认后,市上按调迁企业原址土地面积的50%追加给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指标;调迁企业原址无法用于城市建设的,可由区(市)县政府进行整治复耕,经市国土局、市经委验收达标后,复耕腾出的土地指标要全部安排到工业集中发展区,用于工业项目用地。
(2)税收政策。企业调迁或处置收入,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企业在搬迁过程中(20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从增值税项税额中抵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纳入成都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利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统筹推进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经委作为全市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成都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5年调迁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下达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企业调迁入园年度计划,负责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全市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定期收集汇总各区(市)县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和典型违规案例。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市工业园区外违规新上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整规办负责牵头组织对工业园区外“三无”工业企业查处取缔。
各区(市)县政府是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在辖区内新建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企业及新上工业项目严格把关,按市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企业调迁入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