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支付方式。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要做到统筹区域内门诊和住院服务的全覆盖;按病种付费的病种选择主要考虑统筹区域内疾病发生频度、疾病经济负担、病种临床疗效等因素。各试点地区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遵循支付方式实施的基本原理,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支付方式。
(二)认真测算,合理制定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各地要充分利用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历年积累的数据信息,借鉴已有的经验,发挥专家的作用,搞好测算和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设计工作,在具体操作和管理上要力求简单、方便、易行、有效。由于2010年各地新农合补偿方案已经制定,在制定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时,各地要注意与当前补偿方案的衔接。
(三)加强监管,维护参合人员的健康权益。试点地区要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握诊疗项目、药品使用、医疗费用等信息变化,注意研究支付方式改革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并依据疾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疾病诊断治愈好转标准,合理确定相关疾病限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改进监管机制和监管内涵,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监管和基金运行分析上,确保支付方式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四)结合医改,推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地要以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以经济杠杆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推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用,推动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乡村一体化管理等重点工作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二)选定试点。要结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重点考虑到地方积极性、新农合经办管理能力、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因素,选好本地区试点单位。各市确定的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和按病种付费试点单位名单,请于4月10日前报厅农卫处(省合管办)。
(三)方案审定。确定的试点单位要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试点方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请于4月30日前报厅农卫处(省合管办)审定,按病种付费试点方案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