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


  2、非居民生活用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规定:将现行行政事业、工业、商业等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

  (1)定额内价格标准:

  行政事业用水定额内由1.55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

  工业、商业、建筑施工(有计量)等用水,定额内由1.70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

  由于建筑施工用水情况复杂,原则上装表计量收费,无法进行装表计量收费的,按建筑面积3.90元/平方米执行。

  (2)超定额价格标准: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凡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价格按《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同)的以下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

  超10%以下加价1倍缴纳;

  超11%以上至20%加价2倍缴纳;

  超21%以上至30%加价3倍缴纳;

  超31%以上至40%加价4倍缴纳;

  超41%以上除加价5倍外,责令用水单位限期采取节水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限制其用水量。

  3、特种行业用水:指洗浴、桑拿、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业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用水。

  定额内由5.30元/立方米调为18.00元/方。超定额由8.50元/立方米调为28.00元/立方米。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水价执行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水价,由1.55元/立方米调为1.70元/立方米。(含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共事业用水)

  二级水价,由2.40元/立方米调为2.80元/立方米。

  三级水价,由3.20元/立方米调为4.0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

  定额内由2.20元/立方米调为2.60元/立方米。

  超定额价格按《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