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居民生活用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规定:将现行行政事业、工业、商业等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
(1)定额内价格标准:
行政事业用水定额内由1.55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
工业、商业、建筑施工(有计量)等用水,定额内由1.70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
由于建筑施工用水情况复杂,原则上装表计量收费,无法进行装表计量收费的,按建筑面积3.90元/平方米执行。
(2)超定额价格标准: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凡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价格按《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下同)的以下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
超10%以下加价1倍缴纳;
超11%以上至20%加价2倍缴纳;
超21%以上至30%加价3倍缴纳;
超31%以上至40%加价4倍缴纳;
超41%以上除加价5倍外,责令用水单位限期采取节水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限制其用水量。
3、特种行业用水:指洗浴、桑拿、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业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用水。
定额内由5.30元/立方米调为18.00元/方。超定额由8.50元/立方米调为28.00元/立方米。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水价执行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水价,由1.55元/立方米调为1.70元/立方米。(含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共事业用水)
二级水价,由2.40元/立方米调为2.80元/立方米。
三级水价,由3.20元/立方米调为4.0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
定额内由2.20元/立方米调为2.60元/立方米。
超定额价格按《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