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0]44号 2010年3月30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1.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2.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后新设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且符合国家产业调整规划,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环保企业、低碳企业以及旅游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对企业在设立初期基本建设期内所占用的土地以及企业的绿化用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用该企业所在地最低税额标准。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允许分步实施,逐年到位。
4.延长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延长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延续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经劳动部门审批视同下岗再就业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予以规定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积极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主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