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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3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用高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建立高压氧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氧舱设备使用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管理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指“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血缺氧性疾病的一种医疗设备,也是载人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之一。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设置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等科室,核定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的医机构。
  (三)医用氧舱用房基本条件及要求
  1、医用氧舱用房面积
  大型多人氧舱(每台)    3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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