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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苏卫规财〔2010〕103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建设与发展规划

  为切实提高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发展目标与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整合卫生资源,加快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节 发展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改革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等措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到2011年,全省每个建制乡镇、街道都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到2015年,全省构建起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基层卫生服务队伍;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综合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第三节 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省制定全省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的范围和重点,依据相应的管理规定,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根据本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及区域分布、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照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按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建设,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三、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服务功能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组成,逐步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按3000-5000人口设立一所村卫生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乡村医疗机构。

第二节 服务功能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信息收集、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妇女儿童系统保健、老年人保健、残疾人康复指导和恢复训练、精神病人管理和心理健康指导、计划生育技术宣传和指导、社区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处理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慢性病治疗,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等。
  二、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康复等综合卫生服务,同时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培训及考核和管理工作。其中: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综合卫生服务。
  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除提供医疗服务外,也可以承担预防保健任务。

第三节 人员配备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总数按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比例配置。
  二、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标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核定。原则上每万常住人口配备11-15名人员,具备条件的县(市)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此标准基础上可作适当浮动,但每万常住人口最高不超过18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按每万常住人口1.5-2.0名的比例配备。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选派医技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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