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标准:每个村卫生室人员一般3~5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至少配备1名能够掌握中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章 建设任务与建设标准
第一节 建设任务
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确保乡镇卫生院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能力,村卫生室切实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完成经济薄弱地区700所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10000个村卫生室设备装备任务,省继续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初级诊疗、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到2011年省扶持300个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到2015年,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全部按规定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使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便捷、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第二节 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详见附件),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投资规模,规范项目建设。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二、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中心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3);
四、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4)。
第三节 资金筹集
《规划》建设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投资主要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贷款行为。省级政府继续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给予扶持。建设项目需要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地方政府要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章 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节 制订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地方政府要制订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整合城市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一、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资源,采取转型或改造等措施,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现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整合农村卫生资源。以农民健康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要求,优化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节 改革完善政府投入和机构运行机制
地方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机制。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实行人员聘用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价销售多渠道补偿机制。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大力开展岗位培训,稳步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鼓励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节 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力度
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准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及时调整、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加强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便捷、经济。
第五章 规划实施与评价
一、本《规划》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省成立“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加,全面负责规划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市、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划,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规划》落实情况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三、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规划》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地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规划》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时调整、循序渐进。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2、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3、中心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4、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一、机构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㈠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