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0〕16号)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www.acc.gov.cn),按财政部要求填报有关表格。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首先通过管理系统中“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行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后,仍需按照财政部财办会〔2010〕8号通知规定上报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在报送我厅的同时按照属地原则抄送所在地市级财政局;杭州市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若未加入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其书面材料直接报我厅。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基本信息报备工作,逾期未报备的,我厅将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