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津价费〔2010〕4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20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精神,按照《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决定于201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9]9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开展年审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各持证单位2009年度收费和收费票证使用等情况,重点审验内容如下:
(一)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三)有无涂改、转让《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行为;
(四)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