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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管理,有无坐收坐支行为;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七)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减半收费。
  三、年审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单位应对本单位2009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审报表。参加年审时应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票证登记簿》、收费依据文件复印件、2009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年审报表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其中:收费单位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报表一式四份,交年审办公室二份,主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表一、表二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二份,留存一份;区、县年审办公室汇总《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
  四、各级年审办公室应将收费单位年审结果填写在《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年审记录”栏中。凡年审合格的单位,各级年审办公室要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票证登记簿》上分别加盖年审合格章。如发现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行为的,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予以查处。
  五、年审工作当中,财政、价格部门将对2009年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反映收费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的总体要求为契机,认真落实本市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进一步强化收费年审的组织领导,严格年审各项制度,维护收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收费年审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加收费年审工作,严格执法,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年审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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