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四川省汶川地震重灾区
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结合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为进一步切实做好地震重灾区地质灾害防治,拟开展汶川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工作,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汶川地震重灾区在建和建成的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众多,受地质环境和土地资源的局限,这些安置点主要采取就近分散选址,多数选址在山地斜坡、沟口堆积扇地带。虽然选址阶段尽可能避开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但是不少相对集中安置点仍处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尤其是震后地质环境极为脆弱,地质灾害隐患的隐蔽性、突发性和动态性日益显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风险日益加大。目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整体进度较快,安置点建设施工对地质环境的扰动加强,一些不适当的工程活动加剧和引发新的地质灾害风险也进一步加大,对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特别是2010年汛期将至,地质灾害防灾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在前期完成地质灾害详查和建设项目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建设和规划选址的动态变化,尽快启动实施汶川地震重灾区39县(市、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工作,进一步复查原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调查新的潜在隐患点;针对相对集中安置点进一步明确和全面落实各项防灾措施,确保灾区集中安置点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灾区群众防灾意识,最大限度降低地震重灾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风险,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二、目的任务
(一)工作目的
针对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及时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针对存在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增强群众防灾意识和技能;努力预防群死群伤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最大限度降低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复查复核工作成果将为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灾预案的完善和落实、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与区划数据库的更新和完善提供基础成果资料。
(二)主要任务
1.地质灾害隐患全面复查:在充分收集已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详细调查区划、安置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置点地质灾害应急勘查治理等大量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以县(市、区)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5户以上)规划为依据,利用前期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详细调查区划完成的1:5万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图为工作底图,由专业地勘单位对县(市、区)内在建和规划的相对安置点逐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工作,进一步复查原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变化和治理情况,全面排查相对集中安置点周边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工程建设中新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排查新发现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调查,填制卡片、照相并绘制地质灾害平剖面简图。
2.地质灾害隐患防灾措施建议:针对相对集中安置点逐点针对性的提出防灾措施建议。其中,对前期各阶段(详查、评估等)工作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评价其灾情发展变化、已建立或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灾害治理情况(工程治理、应急排危等)及治理效果,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建议。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全面评价其类型、规模、成因及诱发因素、发展趋势,提出防灾措施建议,协助当地政府完善防灾预案。对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安置点,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限期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知识培训:通过发放宣传单、海报、宣传册、举办知识讲座、现场讲解、多媒体演示等多种有效手段,向地震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以安置点村民、中小学学生、建设工地民工为重点培训对象,生动形象地讲解地质灾害判别方法、预防措施、避险方法等,增强群众防灾意识和技能。
三、工作范围
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范围的39个县(市、区)的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复查工作。
四、工作时间安排
自本方案批准后即实施,2010年汛期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复查
1.全面掌握本县(市、区)内的相对安置点的基本情况,包括安置点名称、地点、建设主管单位、安置规模、建设进程、采取的防灾措施及落实与否等基本信息,以便于复查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复查工作开始前,应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商建设规划部门组织相关乡镇政府填报“相对集中安置点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一),以作为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复查的重要工作依据。
2.检查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依山靠崖和位于沟口及堆积扇的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对已开展过评估工作的,要复查评估报告中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是否全面、准确,防灾措施是否合理、可行。若有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应在复查防灾措施建议中及时补充或修正。对未开展评估工作的安置点,应及时督促当地政府责成有关建设主管单位尽快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3.对已调查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复核,了解灾害点的发展演化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尚未成灾的要核查灾害类型、规模、变形迹象、形成条件和诱发因素,评估其稳定性和发展趋势。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原调查表(可用复印件)上进行修订。
4.对新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潜在不稳定斜坡等隐患点要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其分布范围、规模、发生原因及诱发因素,划定危险区,评估其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要特别加强对沟源位于无人区,一旦成灾还将长距离威胁沟道下游和沟口群众安全甚至形成灾害链的泥石流灾害的复查工作。对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填写调查表(调查表格式按详查技术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