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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8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学习,并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地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条例》基本内容,自觉坚持在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总结往年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对照《条例》检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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