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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渝水科〔20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市水投集团,各水利生产经营企业:

  2010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也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全面落实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水利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利生产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如下:

  一、强化机构建设,落实管理人员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置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做到机构明确、人员确定、职责清楚、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
  各水利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市水利局直属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开工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开工前必须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制度规定

  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水科〔2009〕6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渝水科〔2009〕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基〔2009〕25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等安全监管制度,市水投集团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也建立了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当前的重点是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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