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查阅者归还档案时,应逐卷认真清点,确保档案完好。发现档案有缺损的,应及时向查阅者提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查阅者进行监控,及时制止查阅者擅自复印摘录档案内容、损坏档案等行为。
第六条 对档案查阅者的要求。
(一)应主动出示档案查阅手续,接受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并在登记簿上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履行签字手续。
(二)应爱护档案,不得有撕页、剪割及涂改、划线、圈点、批注、拆装等损毁和丢失档案资料的行为。
(三)在借阅档案期间妥善保管档案,不得转借他人,并按时归还档案。
(四)查阅档案不得超出所需查找的范围,不得擅自复印、摘录、拆摄、传播档案及内容。
第七条 供阅档案的期限。
(一)非涉密档案的借阅期限。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借阅的非涉密档案应在15日内归还;市水利局以外单位借阅的非涉密档案应在3日内归还。
(二)严禁将涉密档案借出局档案室。
第八条 档案的摘录和复印。
(一)档案的摘录。
1.需摘录非涉密档案的,一律用市水利局印制的规范稿纸进行抄录,并经档案管理人员加盖档案查阅章后,方可带出局档案室。
2.需摘录涉密档案的,须报经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摘录,并一律用市水利局印制的规范稿纸进行抄录,经档案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后,方可带出局档案室。
(二)档案的复印。
1.需复印非涉密档案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复印。
2.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须报经市水利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复印,并加盖红色“渝水办复印”章后,对该复印件进行编号登记,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复印单位应将涉密档案复印件作为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局档案室每月对档案查阅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确保档案查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二)局办公室每半年对局档案查阅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查阅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