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建筑垃圾“出口”第一责任单位,各区区长、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本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确保垃圾清运车辆驶出建筑工地时,车身整洁,不超载。
(二)市市容园林局
为市级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和本次专项整治的总协调单位。
1.监督各区、各开发区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资质和营运车辆的审查;监督建筑垃圾营运车辆运输时间、行驶路线、倾倒地点的核定和准运证件的办理;监督出土工地市容监督员的落实等。
2.在市规划局指导下,协助有关区政府,在2010年3月底前,在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各完成2个垃圾消纳场设置任务,并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使用,协调跨区倾倒建筑垃圾。
3.协调推进全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规模化经营,本次专项整治按每季度淘汰10%的落后企业,完成1-2家一类企业的组建。
(三)市交警支队
为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环节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超载、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收缴“黑车”;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1.负责检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牌、证、照是否齐全合法,车辆驾驶室顶部应安装具有夜间亮示功能的顶灯,标明车牌号、建运号、监督电话等;负责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的资格审查。
2.负责查处违法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每周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违章查处情况,每周不低于40起。
3.加大夜间执法和巡查力度。对超速50%以上的司机,吊销驾驶执照。
(四)市城管执法局
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高尖装载、沿途抛撒、轮胎带泥上路和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的督促查处责任单位,整治初期每周对以上行为的查处不低于100起。
(五)市建委
为建筑垃圾“出口”管理协管单位。授权各区(开发区)市容部门行使对建筑工地出土时挖掘机、装载机械的管理。负责追究将垃圾交由无资质车辆运输的投资方责任。
(六)市监察局
负责通过民意调查、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整治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从车容不整、违反交规、随意倾倒等方面,分别追究半年工作群众不满意率较高的相关部门责任,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向群众解释说明。
四、工作措施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