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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随车急救器械和药品应根据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配备,单元药品应充足。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呼救相关信息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以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急救标识为基准,外圈是橄榄枝,中间为圆环,圆环中心采用国际急救标志“生命之星”,圆环上方为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下方为英文。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行业统一的急救服装。急救服装要有明显的“120”字样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除配备日常工作服之外,还应配备传染病防护隔离服。事故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戴头盔,上道路和高速公路救护还应穿反光背心或工作服上装订反光条。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救护车要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医疗急救标志。车身主色为白色,两侧有单位全称,前后有120字样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车身有反光彩带。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培训、考核制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救护车驾驶员和辅助急救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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