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根据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需求和自身资源状况设立指挥型分站。
第四十条 指挥型分站必须服从所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并按分流病人原则转送伤员。
第四十一条 各指挥型分站的运行和管理及人员着装、急救器材、救护车、通信设备等配置标准应按照所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指挥型分站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各自专业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对所属指挥型分站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具有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定期按照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指挥型分站进行考核。对不执行规定的指挥型分站,进行处罚、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为有偿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实情,共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标准。
第四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按照各地物价部门下发的有关标准执行。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费发票,发票的管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可根据实际由出诊人员在现场收取并向缴费者开具发票,所收现金缴纳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所辖地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机构考核和评审制度,其评审标准和办法由省卫生厅另行颁布。